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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競買、競賣交易規則
- 發表時間: 2014-12-10 14:25:38 瀏覽次數: 轉自:本站原創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品規范、有序流通,保證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競買交易和競賣交易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交收行為,根據《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競買交易、競賣交易業務按本規則進行,交易中心、交易商及指定交收倉庫必須遵守本規則。
第二章交易名詞
第三條 競賣交易是指買方將預購商品信息資料提交給交易中心,確定競賣交易的具體時間,通過交易中心預先公告后,掛牌報價,賣方自主減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無人繼續減價后,交易結束,以最低賣價成交,雙方通過交易中心簽訂購銷合同并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四條 競買交易是指賣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將擬出賣商品的詳細資料提交給交易中心,確定競買交易的具體時間,通過交易中心預先公告后,掛牌報價,買方自主加價,在約定交易時間內,無人繼續加價后,競買交易結束,以最高買價成交,雙方通過交易中心簽訂購銷合同并進行實物交收的交易方式。
第五條 起競價是在競買競賣中設定的起點價格。
第六條 競價幅是在競買和競賣中,減價、加價的最小間隔價差,減價、加價的幅度必須是競價幅的整數倍。
第三章交易信息申報
第七條 參與競賣交易的買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經交易中心批準后簽訂委托協議,并按統一格式向交易中心提交競賣標的(預購商品)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數量、等級、起競價、產地、交收地、擬競賣日期、檢驗指標等基礎資料。交易中心根據買方提出的擬競賣日期適時推出買方商品需求信息資料,交易中心在事先征得買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對買方提出的擬競賣日期進行調整。
第八條 參與競買交易的賣方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經交易中心批準后簽訂委托協議,并按統一格式向交易中心提交競買標的(預售商品)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數量、等級、起競價、產地、交收地、擬競買日期、檢驗指標等基礎資料。交易中心根據賣方提出的擬競買日期適時推出賣方商品信息資料,交易中心在事先征得賣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對賣方提出的擬競買日期進行調整。
第九條 商品上市交易資料提交格式由交易中心統一制定,交易商于掛單期通過交易系統在線申請。
第十條 交易中心在收到交易商提交的競買標的或競賣標的資料后及時完成審核和確認。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于公示期在交易系統中公布有關競買或競賣交易的標的基本資料。
第四章申報上市商品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上市交易的商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商品的計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執行。商品的質量確認方式由交易商在向交易中心申報時從以下三種方式中任選一種,并進行公示:
(一)在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公證檢驗;
(二)在賣方企業倉庫公證檢驗;
(三)雙方協商。
質量確認方式選擇(一)、(二)的,公證檢驗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公證檢驗證書作為結算貨款的質量、數量依據;質量確認方式選擇第三種的,交易中心根據雙方協商結果辦理貨款結算手續。
第五章交易業務
第十三條 發起方交易商提供給交易中心的起競價,在競買交易或者競賣交易進行過程中不得做出更改。
第十四條 競買交易、競賣交易按照交易公告內容依次進行。
第十五條 競買交易或競賣交易開始,進入申報時段,交易商須在申報時段進行自由報價,方可進行后續的自由競買或競賣時段。
第十六條 在申報時段若無交易商報價,則申報時段結束即競買交易或競賣交易結束。
第十七條 在自由競買或競賣時段的倒計時階段,以兩分鐘倒計時方式確定有效應價。
倒計時在每次應價時啟動,在倒計時時段內,如果交易商繼續應價,則倒計時重新啟動,前一價位的應價自動失效;如果沒有交易商應價,則以當前價位成交,交易結束。
第六章定金和服務費
第十八條 買賣雙方參加交易時,交易中心預先從交易商交易資金中按交易總金額的20%凍結定金,交易結束后,交易成交者被凍結的定金至合同履行完畢后釋放。
第十九條 交易服務費按交易品種向買賣雙方分別計收,具體收取標準另行公布。
第二十條 交易商必須在交易完成后3個工作日內簽訂《購銷合同》,否則視為違約。
第七章貨物交收
第二十一條 貨物交收是指競買交易或競賣交易結束后,在交易中心的監督下,按照合同約定賣方交付貨物取得貨款、買方支付貨款取得貨物的過程。
第二十二條 買方須在交易后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合同標明的款額支付合同貨款,否則視為買方違約。賣方應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規格、數量及質量標準交付貨物,否則視為賣方違約。
第二十三條實際交付的溢短數量須在市場規定范圍內。
第二十四條 買方收到貨物后須在規定的驗收期內對貨物進行驗收,驗收期內若買方查驗貨物符合合同數量、等級要求,未提出任何異議的,則視為無實物交收糾紛,整個交收過程結束。交易中心在貨物驗收期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解凍賣方的擔保金。
若買方在貨物驗收期內提出貨物質量異議,則由交易中心進行調解或提請專業檢驗機構進行公證檢驗,申報公證檢驗的費用由買方墊付,最后由責任方支付,檢驗結果作為處理質量糾紛的依據。對成交后經過公證檢驗的商品,交易雙方對公證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的規定申請復檢;對復檢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 貨物交收時,如有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而構成交收違約,由交易雙方先行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易中心有權根據違約處理條款及違約情況,按照違約金不超過20%貨款的原則,將違約者的擔保金酌情賠償給守約方。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于海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依據本辦法制定的相關規則、規定是本辦法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實施。